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1-02
案號:板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261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
被 告 楊俊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2,968元,及其中新臺幣22萬5,656元
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45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緣被告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向原告請領多張信用卡使用,
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0、000000
0000000000,被告得憑上列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並
得在聲請核給之信用額度內,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,
被告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,即視為循環信用
之使用,原告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收
循環息,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,原告除得
加收違約金外,並得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
。被告向原告請領之信用卡截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,累計
積欠新臺幣(下同)24萬2,968元(其中本金22萬5,656元、
已結算循環利息1萬7,312元)及利息未為清償。被告對應繳
總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繳均未獲清償
。為此,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
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
伊目前無資力償還,經濟狀況不佳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
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辦資料、約定條款、
客戶往來帳戶查詢、帳務明細及逾期未繳款日報表等件為證
,核認無訛;被告對此亦不爭執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又被告固表示其目前經濟能力不佳,因而無力全數清償等語
,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,債務人無資力非
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,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
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,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,作為
其債務之總擔保,被告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給付,是被
告上開所辯,委無足採,洵屬無據。是被告自應依信用卡契
約之法律關係負擔債務清償之責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
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
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且繳納上訴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
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(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
)
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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