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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2-05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2525號
原      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


訴訟代理人  潘品樺  
被      告  林侑瑧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    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    遠傳公司)申請租用帳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
    0000、0000000000,分別代表門號為0000000000、00000000
    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。詎被告未
    依約繳納電信費,尚積欠電信費用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貼款
    合計新臺幣(下同)106,335元未清償。嗣遠傳公司於民國1
    06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屢經原告催討,被告均
    置之不理。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
   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通知書
    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暨退件信封、上開門號之服務
   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電信費帳單、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被告之
   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(見桃原簡卷第6至26頁),核認無訛,
   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
    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
    ,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
    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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