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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38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廖容婉  
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    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
    依原告所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貸專用借據)第十條約明
    :「本借據涉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    管轄法院。」,足認兩造間確有以臺灣臺北法院為管轄法院
    之合意管轄約定,又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,
    亦非屬小額訴訟事件,準此,兩造就本訴訟事件已有合意定
    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上揭規定及說明,本訴訟事件自應由臺
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   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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