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
2025-12-03
案號:板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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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2376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李彥儒
被 告 俱典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冠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
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(即借款人)俱典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
1年12月16日邀同被告陳冠翔為連帶保證人,並與聲請人簽
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,於111年12月20日簽訂
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謹,借款金額為500,000元整,到期日
、利率詳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
借款契約內容所示,遲延清償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
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,另按原訂借款利率之10%加付違約金,
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原訂借款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惟被
告俱典有限公司自114年5月20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,故依被
告等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l款之規定,無須經原告
事先通知或催告,原告得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
款期限,或主張其所負之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,故渠等
已喪失期限利益,目前尚積欠原告266,676元及其利息、違
約金,被告陳冠翔擔任被告俱典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依
前述說明,自應與被告俱典有限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
付責任,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
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保證書、青年創
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催告函
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公司基本資料乙份及戶籍謄本等
件影本為證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
論期日未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自
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
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
執行。
六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
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85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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