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5-12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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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063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朱永督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
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民國
114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業於114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
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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