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(2026-01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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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911號
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鎂鈴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貳佰伍
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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