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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5-09-05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1714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歐俐均  
被      告  許郁婷即紳格工作室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
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、第二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    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
    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,並借款新臺幣(下同)900,000元
    ,借款期限自109年11月25日起至115年10月28日止。利息按
    中華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,加碼年利率百分
    之0.575計算(目前為2.295%),嗣後隨機動利率隨同調整
    ,約定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第1期自111年11月28日
    開始償還。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,立約人願立即清
    償,如有遲延願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。嗣被告又於11
    0年11月30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,並
    借款100,000元,借款期限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3
    0日止。利息按中華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,
    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.575計算(目前為2.295%),嗣後隨機
    動利率隨同調整,約定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第1期
    自110年12月30日開始償還。並約定上開兩筆借款到期或視
    為到期時,立約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延願依原約定利率計
    付遲延利息。另違約金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項利
    率之百分之10計付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另按前項利率之百
    分之20計付。詎被告就上開兩筆借款均自114年1月起未依約
    還款,依約定上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,上開借款視為到期,
    被告共積欠原告本金446,160元及約定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
    償,迭經催討未獲置理。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
    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青
    年創業及啟動貸款契約書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歷
    史資料表為證(見本院卷第17至41頁),核認無訛;又被告
    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
   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
    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
    、第2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
    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
    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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