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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383號
上  訴  人  劉文川  
被  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
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   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
   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
    2條第2項亦有明文,此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
    之(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參照)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    國114年9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    業於114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之效力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
    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、答詢
    表,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,其上訴自非
   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
    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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