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10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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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383號
上 訴 人 劉文川
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7萬0,122元(含本金26萬7,732元,及自民國11
4年1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5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2.295計算之利息2,222元,與自114年2月26日起至114年6月5
日止已到期之違約金168元,計算式:26萬7,732+2,222+168=27
萬0,122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7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
書記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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