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5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217號
上 訴 人 陳采言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
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