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6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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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159號
上 訴 人 王秀君
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
戴振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年8月2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。另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
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
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已有明定,
且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
序,亦有適用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
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,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具體表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
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自屬上訴程式有欠缺。又因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
服之程度,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。本院前
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
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,該裁定已
於民國114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
。
三、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本院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
憑,依前揭說明,本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
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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