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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159號
上  訴  人  王秀君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「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
明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
    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;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   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
   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,此於
    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,惟未據繳
    納裁判費,上訴狀亦未記載上訴聲明,自始未具體表明廢棄
    後應為如何之判決,故上訴人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,其程
    式自有欠缺。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
    體之上訴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又如上訴人之意
    思係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則上訴人之上訴
   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7,7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95
    元,上訴人應於補正上訴聲明之時一併繳納,併此指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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