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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(2025-12-1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19 案號:板小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調字第395號

聲  請  人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相  對  人  廖訓佐  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   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,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
    北市新店區,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則依據前
    述法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雖表示
    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樹林區,然而原告是依租賃契約之法律
    關係向被告請求,並未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,
    自無從依侵權行為地主張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    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至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2  月  2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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