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4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14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4313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被 告 楊錦欽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
7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零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
伍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原告辦理買賣分期付款總價新臺幣(下
同)126,360元,約定自112年8月3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分3
6期清償。詎被告清償27期後,即未再繳款,業已違反兩造
間分期付款契約,多次催討,仍置若罔聞,依約如有遲延繳
納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原告自
得請求被吿給求按年息16%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為此,爰依兩
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
所示等語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
契約、攤銷表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,而被告受合法
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
明或陳述,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
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同
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436
條之19第1項規定,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由
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又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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