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1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16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907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訴訟代理人 林星瀚
被 告 李明華
訴訟代理人 楊郭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
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向訴外人簽訂買賣契約,分期總價款共計新
臺幣(下同)72,000元,並約定由原告向訴外人支付上開款
項,由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114年10月9日止,每月1
期,分18期攤還,詎料被告僅繳付至第15期即未再繳款,尚
積欠16,000元及其利息及費用610元未清償。為此,爰依分
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
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總共有72,000元要償還,被告已經給付14期每期
4,000元,我們有要求原告提供資料給我,但因為沒有提供
所以沒有繳納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
、還款明細、被告證件等件為證,被告對此亦不爭執,堪信
原告主張事實為真。被告雖辯以前詞,然要與被告依分期付
款契約應分期給付價金無涉,難為有利於被告之判斷,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
求如主文第1項,為有理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
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
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
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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