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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3661號
上  訴  人  周翊仁  

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
萬參仟玖佰捌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又琳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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