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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09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457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湯鈞賀  
被      告  江啟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
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97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  違約金(新臺幣) 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(民國) 前已計未收利息(新臺幣)  6,613元 12.98%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,694元  1,100元 16,362元 15%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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