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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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28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4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徐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元,及其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 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