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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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3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施秋妤 被 告 廖科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 內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