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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16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11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段泰翊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9
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
伍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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