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1-0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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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04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7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吳 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,857元,及其中新臺幣53,144元自民國 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帳務明細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屬實,故原告依信用卡 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被 告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雖於法定不變期間具狀聲明異議,陳明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。惟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日,被告仍未 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,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 示意見,本院自無從審酌,則其空言所辯,尚非可採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