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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09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24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39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高鴻鈞  
被      告  林潔佑(原名:林敏玲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,947元,及其中新臺幣59,812元自民國
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,9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
用卡帳務明細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屬實,故原告依信用卡
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被
告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雖於法定不變期間具狀聲明異議,並提
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據,陳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。惟
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日,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
葛之處,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,本院自無從審酌,
則其空言所辯,尚非可採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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