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28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0-28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384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
被 告 鍾宜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0
月21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,向第三人夏荷生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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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63,300元;茲因該第三人特約商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
契約債權受讓關係,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
書第一條,上開被告與第三人特約商間,依分期付款買賣契
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,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
售予以原告。查本件被告均未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清償,顯
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,是以,其餘未到
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,另依同條約定,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
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,
屢經原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依兩造間分期付
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
書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,而被告受合法通知,
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,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
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
。
五、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同
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436
條之19第1項規定,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由
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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