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09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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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17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2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謝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 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