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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12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05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林蒼喬  
訴訟代理人  黃國勳  
            蕭仲彰  
            張宜文  
被      告  全利洋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江文杰地政士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
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
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
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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