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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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09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被 告 周國良(即周來旺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於繼承周來旺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 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周來旺之遺產限度內負 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