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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1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29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1572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訴訟代理人  黃仲孝  
            李維浚  
被      告  姚少甫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98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附表:
編號 應給付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利率 1 12,334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,766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81,886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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