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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M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PCEM 2026-06-11 案號:板秩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
115年度板秩字第106號
移送機關  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
被移送人    黃靖皓  

              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
5年5月20日航警刑字第11500179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黃靖皓不罰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於民國115年4月27日10時許,在新
    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4樓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結至社群軟體臉書
    ,並以帳號名稱「旅程任意門」發表如附圖所示與長榮航空
    公司(下稱長榮航空)有關之不實言論(下稱系爭言論),
    虛指長榮航空有金卡隱藏配對活動之不實資訊,因認被移送
    人以上開方式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,而有違反社
    會秩序維護法(下稱社維法)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嫌等
    語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,刑
   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,又上開規定,依社維法第
    92條規定,於法院受理違反社維法案件時,準用之。再按散
    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
    0,000元以下罰鍰,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定。細
    繹上開社維法所定要件,所謂散佈,係指向公眾傳播,使不
   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意,至其所稱謠言,則指欠缺事實根
    據、憑空捏造而來之言論,固均屬明確,然就所謂「公共安
    寧」,則係不確定之法律概念,審諸社維法上開規定,究屬
    國家對個人言論自由所為管制,則法院於具體個案中,自應
    就個人言論自由,與具體言論可能造成之實害相互權衡,俾
    利兼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,及社維法維護公共秩序,確保
    社會安寧之立法目的。
三、被移送人於警詢時,坦承有於移送意旨所指時、地,在臉書
    上發表系爭言論,此情首堪認定。惟查,被移送人發表系爭
    言論時,已明白表示其係在大陸閑魚或淘寶等網站上發現配
    對事件,復以其詢問而得之條件反推認定長榮航空有隱藏性
    之金卡配對等語,於系爭言論中,被移送人並強調讀者:「
    可以寫信問問看EVA(即長榮航空)囉」等語,足見被移送
    人於發表系爭言論時已表明自己之推理過程,且同時並要求
    讀者可自行向長榮航空求證。審酌被移送人發表系爭言論,
    係就自己之觀察而為推測,且被移送人已提出自己使用淘寶
    、與淘寶商家對談之手機畫面擷圖為證,堪認被移送人發表
    系爭言論,並非完全欠缺事實根據、全然憑空捏造而來,而
    與社維法所規定之「謠言」不符。甚且,被移送人發表系爭
    言論之目的係在分享旅遊機票資訊,該等資訊於一般人生活
    中屬於娛樂性質,縱然該資訊與真實情形有所出入,亦難認
    定社會之公共安寧將受影響。換言之,本案縱然系爭言論非
    屬真實,因其並無明顯而立即之危險,顯然無從令一般閱聽
    系爭言論之理性第三人,對現狀產生恐慌、畏懼之情,進而
    造成公眾安寧遭受侵擾之結果。基上說明,被移送人發表系
    爭言論之行為,與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定要件不符,
    自無從依該條規定予以處罰。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違反社維
    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於法不合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依卷內事證,尚無從令本院形成被移送人有
    何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情形之心證,而移送意旨所
    指情節,又與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不符,再本件
    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意旨所稱之違序行為
    ,依法應為不罰之諭知。
五、依社維法第4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
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附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