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28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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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152號
聲 請 人 彭 凡
代 理 人 杜 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
股票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邑凡股份有限公司 106-NG0000001 1,000,000 2 邑凡股份有限公司 106-NG0000002 1,000,000 3 邑凡股份有限公司 106-NG0000003 1,000,000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俞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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