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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遷讓房屋等(2026-06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-06-04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訴字第312號
上  訴  人  張承軒


被  上訴人  林鈺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
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9萬1,216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萬5,06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 法  官  羅羽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又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