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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清算事件(2026-06-04)

消費/小額 PCDV 2026-06-04 案號: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
聲  請  人  謝淑媛
代  理  人  鄭光評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   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   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   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4  日
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羅羽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又勻
       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60元(依聲請人目前
    陳報之債權人5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6人,暫以每人10份,
    每份51元計算:6人×51元×10份=3,060元);亦應指定倘預
    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
    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
    事,並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該債務?並提出相
    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(即113年1月20日起)
    迄今,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若
    有,每月資助金額大約為何?亦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
    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
    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
   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四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
    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「113年1月迄今」之
    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清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;如有其他
    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
   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
    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僱主聯絡電話等
    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(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
   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;薪資明細、
    在職證明,均請附有「公司大小章」之證明)。
五、請提出「聲請人」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
   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。並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
    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
    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
    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
    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
    契約影本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(須
   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,並說明
    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
    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
    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
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相關
   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清算前置調解聲請前2年迄今,有無財
    產變動狀況?亦即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
    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
    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
   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
    法院陳報。
八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則聲請人有
   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?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
    件詳述之(係指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
    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