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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得禧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救字第67號
聲  請  人  賴建睿  

代理人(法   
扶律師)     劉志賢律師
相  對  人  得禧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秉昇  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聲請訴
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
  按,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
  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
  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
  63條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
  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經向財團法人
 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,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
  為由提出本件聲請,已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  會准予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符合法
    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温凱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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