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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訴訟救助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1 案號: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救字第118號
聲  請  人  翁雅庭  
代  理  人  林欣諺律師(法扶律師) 
相  對  人  貿邦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雅筑  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
   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
   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
    ,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 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積欠工資、資遣費等,聲請人無資力,
   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給付工資等事件之法律扶助
    ,業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。聲請人之情形合
    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,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
    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,請求准予訴
    訟救助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由本
    院以115年度勞訴字第99號受理在案,而聲請人經財團法人
   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
   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,且聲
    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,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
    後,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,自非顯無理由。是依上開規定
    ,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柔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