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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4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禾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989號
原      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訴訟代理人  蔡旻璇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滿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原告關於被告陳阿滿之訴駁回。
關於被告陳阿滿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
    文;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
    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明定。又原告起訴時,如以已死亡之人
    為被告,因無從命補正,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(最高法院10
    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而民事訴訟法第168
   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,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,始
    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,若於起訴前死亡者,
    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
    人承受訴訟之旨(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
    參照)。準此,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,因喪失權利能力,自
    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,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
    項第3款規定,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尚不生補正或承受訴
    訟之問題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
    事件,以陳阿滿為被告(至同案被告禾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    部分則由本院另審理),惟被告陳阿滿於114年11月10日死
    亡等情,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
    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,足見被告陳阿滿於原告起訴前已死
    亡,欠缺權利能力,不具當事人能力,且依上揭說明,此項
    訴訟要件之欠缺,屬不能補正之事項,本院亦無行使闡明權
    命承受訴訟之餘地。是本件原告對起訴前已死亡之人提起訴
    訟,顯不合法,且此情形無法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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