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4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緒日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779號
原      告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


被      告  鄭崇文律師(即被繼承人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   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
    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
    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
    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原告前以被繼承人余國瑋、緒日有限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,
    與主債務人即訴外人恩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
    28日共同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迄仍積
    欠原告新臺幣(下同)114萬4,000元為由,依督促程序聲請
    對被告鄭崇文律師(即被繼承人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)發支
    付命令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核發支付命令後
    ,被告鄭崇文律師(即被繼承人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)於法
    定期間聲明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。
    至於同為連帶保證人緒日有限公司部分,依民法第275條規
    定視被告聲明異議事由是否確非基於個人關係,及言詞辯論
    審理後是否有利益於緒日有限公司,以決定其應否併為視同
    異議人,併此敘明。
三、觀諸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
    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系爭契約(見支付命令卷第15頁)可
    按,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將來涉訟乙節,已預先合意約定
    管轄法院,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,亦無涉於專屬管轄
    規範之法律關係,則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,
    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
    權之本院起訴,容有違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
    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