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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給付價金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-06-09 案號:審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528號
原      告  詹王妃  
被      告  劉河舒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
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
    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
    應以裁定駁回之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
    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    、第244條第1項第2、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起訴時有
    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,以之劃定法院審判範圍,並據以決定
    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,及判決確定後既判力之客觀範圍
    。而訴訟標的之特定,應依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為之(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按民事
   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
   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
   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
   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,依上
    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及範圍
    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
    於強制執行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
    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,就訴之聲明部分,僅
    載「給付尾款,如不支付則沒收定金並解除契約」云云,而
    事實理由欄亦僅載「被告未給付尾款新臺幣688萬元」等語
    ,顯未具體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請求本院判決之內
    容),亦未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,
    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)及其原因事實,是原告本
    件起訴不合程式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   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
   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