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(2026-06-08)
一般民事糾紛
PCDV
2026-06-08
案號:審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補字第926號
原 告 林○晨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珺玉、葉致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