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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(2026-06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-06-08 案號:審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補字第926號
原      告  林○晨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珺玉、葉致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 官  張紫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