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3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3
案號:審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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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補字第393號
原 告 好的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63萬1,63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,388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1,888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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