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減少價金等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審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審補字第291號
原      告  陳柏勳  
訴訟代理人  李彥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孟暵、簡育章、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
減少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28萬元(計算式:110萬+18萬=128萬
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,4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 官  張紫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頌棻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