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資等(2026-03-09)
勞資爭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審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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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勞補字第45號
原 告 林俊甫
被 告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枘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因
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
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
甚明。查原告係於民國115年2月6日起訴(見本院卷第9頁),其
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(下同)2萬7,144元及自115年1月16日
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反面
解釋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金2萬7,144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(即
115年1月16日至115年2月5日,共21日)78元【計算式:27,144×
21/365×5%=78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核定為2萬7,222元,原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
徵收裁判費2/3即1,000元;另原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
分,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第2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500元。準此,本件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000元【計算式:1,500-1,000+4,500=5,0
00】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丁柔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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