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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115年度司聲字第78號
聲  請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
相  對  人  劉梅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,030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
    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   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訴
    字第2755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0,餘
    由聲請人負擔。
三、經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    )27,037元及測量費3,000元,合計共30,037元由相對人負
    擔百分之80,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4,030元(計算式:30
    ,037×80÷100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
    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
    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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