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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發還擔保金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115年度司聲字第42號
聲  請  人  廖國榮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
行事件,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    )1,000元,此為必備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
    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    19第4項第2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 
二、查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,未據繳納裁判費1,000元,本院
    於民國115年1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,並於同
    年月19日送達,然聲請人逾期迄未繳付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
    案件繳費答詢表附卷可據,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
    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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