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(2026-06-03)
其他/待認定
PCDV
2026-06-03
案號:司繼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2518號
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相 對 人 制麗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遺產清冊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
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鍾雅芳之債權人,被
繼承人鍾雅芳於民國112年3月2日死亡,相對人為其繼承人
,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。
三、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鍾雅芳(女、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母,為繼承人,被繼承人鍾雅
芳於112年3月2日死亡等情,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
鍾雅芳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雅芳
之債權人,亦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在卷可參。是本件聲請人
既為被繼承人鍾雅芳之債權人,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
遺產清冊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另相
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
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附此敘明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