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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拋棄繼承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9 案號:司繼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2352號
聲  請  人  賴紹恩  
法定代理人  葉姵琪  
            賴正智  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
    親卑親屬。(二)父母。(三)兄弟姊妹。(四)祖父母;
   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民法第1138
    條、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永隆之孫,被繼承
    人葉永隆於民國115年3月5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
    ,爰依法檢陳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永隆之孫,被繼承人葉永隆
    於115年3月5日死亡等事實,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
    系統表、除戶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惟查,被繼
    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,尚有子輩王耀緯、葉靖
    雯,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,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
    明拋棄繼承,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、個
    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。依上規定
    ,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,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之
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王耀緯、葉靖雯為其
    繼承人,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
    。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
   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