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本票裁定(2026-06-08)
一般民事糾紛
PCDV
2026-06-08
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3424號
聲 請 人 盧育晨
相 對 人 吳峻霆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
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
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
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,爰提出本票二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
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另查
本件聲請人所提票號481803、481804號之本票,其票面金額
皆係以文字、數字並列記載「新台幣貳肆貳萬元整、24,200
元整」,而聲請人就各張本票僅分別請求24,200元,併予敘
明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
六、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
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本票附表: 115年度司票字第3424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(新 台 幣) 請 求 金 額 (新 台 幣)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001 115年1月11日 貳肆貳萬元 24,200元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10日 481803 002 115年1月11日 貳肆貳萬元 24,200元 115年4月10日 115年4月10日 481804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聲請。
二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