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PCDV 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8 案號:司監宣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監宣字第7號
聲  請  人  梅天佐  

關  係  人  梅筱筠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選任A01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於辦理被繼承人梅長俊之富邦人壽添
富萬能終身壽險變更要保人為聲請人事宜之特別代理人。
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前經鈞院114年度監
    宣字第96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、
    梅屏擔任其監護人。被繼承人梅長俊於民國114年3月23日死
    亡,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均為梅長俊之繼承人,故
    聲請人就辦理梅長俊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事宜與受監護宣告
    之人A03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,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
    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,聲請選任關係人A01即受監護宣告之
    人A03之孫女,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特別代理人,並提
    出戶籍謄本、富邦人壽添富萬能終身壽險、陳報狀、同意書
    等件為證。
二、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,
  法院得因監護人、受監護人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
 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
  ;成年人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
  護之規定,民法第1098條第2項、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經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憑,自堪認
   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。經查,關係人A01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
    03之孫女,彼此間具有一定之親誼及信賴關係,且其於聲請
    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A03間就辦理被繼承人梅長俊之富邦人
    壽添富萬能終身壽險變更要保人為聲請人之事宜,並不具利
    害關係,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
    之消極原因,堪信由其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A03,對其權益
    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。又核聲請人表示就該富邦人壽添富萬
    能終身壽險之解約金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取得,此有其出
    具之補正狀在卷可憑。從而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,選任關係
    人A01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特別代理人,爰裁定如主文所
    示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