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3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 李基益律師即江雪玉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管理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江雪玉之遺
產範圍內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
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亦有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被繼承人江雪玉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件附表之不
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8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
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並辦妥抵押權登記。
㈡被繼承人江雪玉簽訂房貸契約向聲請人借款15,000,000元。因被繼承人江雪玉於114年3月15日死亡,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548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李基益律師為被繼承人江雪玉之遺產管理人,而前開借款未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其他約定事項影本、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於115年2月11日以新北院胤
非開三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函,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
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經送達後,有送達證書附
卷足稽,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
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
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