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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1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844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	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張鈺娸即張玉芬


            張碧姿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   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執行標
    的物所在地,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應
    指第三債務人住所所在地而言,此可參照司法院民國74年6
    月29日廳民二字第497號函研究意見。次按「訴訟之全部或
  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,此
   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,為債務人張鈺娸即張玉
    芬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土城郵局之存款債權
    ,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南市安南
    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
    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
    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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