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清償借款(2026-03-23)
一般民事糾紛
PCDV
2026-03-23
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1526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許家豪
債 務 人 吳親黛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股票及存款債權受償
地係在臺中市、嘉義市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
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嘉義管轄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
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,依首開法條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