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3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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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1022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耀周(歿)間
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。
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
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
執行法第30條之1 ,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聲請對債務人楊耀周為強制
執行。惟查債務人楊耀周早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前之110年11
月9日死亡,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。是債務人
楊耀周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債權人對之聲請執行,自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至本件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繼承人是
否亦有效力,為債權人得否得持該執行名義,以債務人之繼
承人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另一問題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
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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